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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杜絕虛報遷徙,正確戶籍登記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7-01-17 16:01

    一、虛報遷徙可能觸犯刑法及科以罰鍰,請依事實申報戶籍登記。

    二、依戶籍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同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又按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

    三、若以虛報遷徙取得投票權而發生不正確投票結果或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將觸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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