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重點新聞

    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03-05 15:37

    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提供戶政事務所不實資料者,涉及違反戶籍法第76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 相關圖片
      1. 死亡不得委託.JPG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