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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後戶籍登記因應作為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1-29 15:54

    一、108年5月24日可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終止同性結婚登記」及其撤銷、廢止登記等項目:

    1. 108年4月29日已邀集地方政府說明相關戶籍登記因應作為,並於5月22日以台內戶字第1080241986號函轉知地方政府配合辦理。
    2. 已增訂同性「結婚書約」、「未成年人結婚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終止結婚協議書」及「未成年人終止結婚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如附件1、2、3、4)等文件做為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
    3. 同性結婚之雙方互稱「配偶」,其與他方之親屬間互稱「家屬」。繼親收養者,該子女之雙親欄稱「父,養父」或「母,養母」。
    4. 國人與阿根廷、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哥倫比亞、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冰島、愛爾蘭、盧森堡、馬爾他、墨西哥(部分地區)、瑞士、荷蘭、紐西蘭、挪威、葡萄牙、南非、西班牙、瑞典、英國(部分地區)、美國、烏拉圭、厄瓜多、智利、瑞士、斯洛維尼亞、古巴、安道爾、愛沙尼亞等35個同性婚姻合法國家或地區之外籍人士,得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目前承認同性婚姻合法之國家或地區為何?
    5. 有關2位國人或國人與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於108年5月24日前在同性結婚合法國家同性結婚,可持憑渠等經驗證之結婚文件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其生效日期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4條及涉外法第46條、第62條規定,以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之日為準。
    6. 可準用現行結婚登記異地辦理、預約假日結婚等戶籍登記程序規定。同性結婚者於108年5月24日後,可準用現行異性結婚有關於結婚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為生效日之規定。
    7. 同性結婚者得為繼親收養,其收養事件經法院裁定確定後,沿用現行收養登記作業辦理。如未來渠等辦理終止同性結婚登記,該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登記,可沿用現行登記作業方式辦理。

    二、書證核發作業:同性結婚登記後,渠等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沿用現行核發作業,前揭文件可作為渠等身分關係之證明文件。本部另新增核發同性「結婚證明書」、「終止結婚證明書」作業功能,該空白證明書使用專用之防偽紙張,108年5月17日施行法三讀通過後,已請中央印製廠開版製作, 5月底前始可以交付印製。爰108年5月24日辦理同性結婚登記者,如申請同性「結婚證明書」,將於6月初製作完成後,再補送予當事人。至上揭證明書英文版及英文謄本之核發,須俟施行法英譯,調整系統程式後,始得發給相關英文書證文件。

    三、以下情形,本部業於108年5月13日函詢司法院、法務部及大陸委員會意見,將俟各該法令主管機關釋示後,再依規定辦理,說明如下:

    1. 2位外籍人士因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得否在臺辦理同性結婚登記?
    2. 中國大陸尚未承認同性結婚,因涉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1條及第52條規定,兩岸同性伴侶得否在臺或承認同性結婚之第三地辦理同性結婚?
    3. 港澳地區尚未承認同性結婚,因涉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規定,國人與港澳地區同性伴侶得否在臺或承認同性結婚之第三地辦理同性結婚?

    四、同性伴侶註記是否繼續受理?原已辦理之同性伴侶註記是否刪除,說明如下:

    1. 國人與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或者2位國人)於108年5月24日起已可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爰不再受理渠等之同性伴侶註記,如原有同性伴侶註記者,於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後,該註記應予刪除。
    2. 國人與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或者2位國人)於108年5月24日起得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倘於一定期間未辦理同性結婚登記者,是否刪除其同性伴侶註記。業於108年5月14日函詢地方政府意見,再另案釋復。
    3. 國人與未承認同婚國家人士於108年5月24日起無法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仍可受理渠等之同性伴侶註記,另原有同性伴侶註記者,該註記亦不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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