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無法依相關規定提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之尋找親友民眾。
申請方式:
- 親自申請:申請人可持國民身分證等身分證明文件,親至本市任一戶政事務所,填寫「協尋親友服務申請書」提出申請。
- 郵寄申請:申請人如無法親自申請,可以書信或電子郵件,寄送本市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處理方式:
- 本項服務為保障個人隱私,倘查得被尋者資料時,僅轉告被尋者申請人聯絡電話或地址並由其自行決定聯絡與否,對申請人僅通知處理結果,雙方資料均不透露。
- 協尋親友服務申請書表。
流程說明:
- 申請人書面提出申請
- 查詢被尋者戶籍資料
- 函復申請人
- 查得被尋者戶籍資料
- 轉知被尋者自行決定是否與申請人聯絡
- 函復申請人已代轉書信予被尋者自行決定是否聯絡
- 公文歸檔
高雄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協尋親友服務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