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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門牌證明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09-22 10:27

    申請人:

    1. 房屋所有權人:須持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建築物所有權狀正本;所有權人為公司,須攜帶負責人身分證正本、公司大小章及建築物所有權狀正本(委託申請身分證、建築物所有權狀為影本者,須由所有權人自行切結「影本與原件相符」,並蓋所有權人印章,如為公司則蓋公司大小章)。
    2. 現住人:需設籍於該址,持設籍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委託申請身分證為影本者,須由現住人自行切結「影本與原件相符」,並蓋現住人印章)。
    3. 管理人:持管理房屋之證明文件、管理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委託申請身分證、管理房屋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須由管理人自行切結「影本與原件相符」,並蓋管理人印章,如為公司則蓋公司大小章)。
    4. 利害關係人:須持身分證正本、印章及最近一期已完稅房屋稅單、6個月內水電費收據、使用執照、法院公文書或其他能證明與該建築物有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均須為正本)。
    5. 委託申請應繳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6. 門牌初編證明書每張收取規費20元。門牌因道路更名、行政區域調整或政府機關主動辦理改編、整編者,其門牌證明書免收規費。

    聯絡電話:8119784轉分機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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