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持外國護照出境2年以上,應由適格申請人(本人或戶長)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自行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登記。 若查有當事人持外國護照出境2年以上之事實,戶政事務所可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第42條規定,辦理逕為遷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