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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戶籍遷徙應依實際居住事實辦理登記,符合人籍合一原則,以免觸法受罰!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1-15 11:06

    請民眾依居住事實辦理遷徙登記,切勿因特定目的而虛報遷徙,以免觸法受罰。

    按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戶籍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戶籍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

    人籍合一

    戶籍遷徙應依實際居住事實辦理登記,以免觸法受罰!戶籍遷徙應依實際居住事實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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