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或「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之子女,只要符合以下3個要件之一,都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
1.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2.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3.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這次修法也解決2個過去實務上的問題:
1.依現行規定,已成年的原住民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後就無法回復,過於嚴苛,因此這次放寬規定,讓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的人,可以有一次恢復原住民身分的機會。
2.針對有原住民血統,但在尚未取得原住民身分時就被非原住民收養的情形,依現行規定必須先終止收養關係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本次修正後,養子女只要並列生父或生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就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不必再終止收養關係。